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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科技创新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孵化园作为培育科技型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集聚创新人才的重要平台,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桂林市拥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和科教资源,但在孵化载体建设、资源整合、服务能级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规范与提升。制定《桂林市四大智慧谷孵化园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特色载体相关政策的具体举措,旨在明确孵化园的功能定位、管理体制、运营服务标准和入驻退出机制,为孵化园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生态食品四大主导产业及新材料、新能源、人工智能、轻工纺织四大优势产业的培育与发展。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5号)、《科创广西先行试验区(桂林)建设方案》(桂政办发〔2026〕5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明确制定目的、依据、孵化园的功能定位与发展目标。
2.管理机构与职责:明确孵化园的运营机构及相关职责。
3.入驻程序与期限:规定申请入驻的企业需满足的共性条件以及针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的差异化条件。规定入驻流程以及孵化期限。
4.场地与设施管理:明确场地分配原则以及场地使用规定。
5.毕业与退出机制:设定量化和定性相结合的毕业标准。区分了正常退出与强制退出情形。
6.政策扶持:含租金、融资、人才、财政资金政策。其中:租金减免支持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中规定:“国家支持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载体可面向重点群体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允许办理市场主体登记3年内的重点群体创业主体免费入驻,落实一揽子帮扶支持措施”。支持孵化园的奖补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附则:明确解释权归属、施行时间及有效期,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与《科创广西先行试验区(桂林)建设方案》有效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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